2019-01-10 15:49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本报记者 肖春霞 通讯员 潘婷婷 陈潇 蓝陈嘉
年关临近,各种宴会随之增多,赴宴的你可要注意了:喝酒出事,你也许是要担责的。记者梳理了几起典型案例。
酒后驾驶祸害两条命,
陪酒者赔10万
2018年12月2日傍晚,在东阳打工的陈东约工友王磊、李强,来到一家饭店喝酒。当晚8点半,三人酒足饭饱各自回家。因为回家顺路,李强开着摩托车带陈东一程。结果,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杠,两人甩出,当场死亡。
家中主劳力突然逝去,让本不富裕的两个家庭都无法接受。思来想去,两家人将一同喝酒的王磊告上了法院。
面对工友的遭遇,王磊很愧疚。但自己是被叫去喝酒的,现在还被告上了法院,王磊心里也是憋屈。“这起意外不是你的责任,但无论怎样,你们一起喝酒,他们骑摩托车回去,你该尽到劝阻的义务……”最后,经过东阳市横店“老方调解工作室”调解,王磊给双方各赔了5万元。
喝酒喝成“植物人”,
一桌人都要担责
2018年12月初,台州市的张女士组织朋友聚会,一伙人吃饭喝酒到凌晨。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张女士脸色发青,抽搐。经过数天治疗,张女士病情有所好转,能睁开眼睛、四肢也会活动了,但大脑还是没有意识。经诊断,张女士是重性的急性酒精中毒。
张女士变成了“植物人”,家属认为,一起喝酒的朋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住院这么多天,他们没有一人来探望过。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平分析:聚餐组织者的义务强于一般陪酒者。如果发生损害情况,聚餐组织者要承担20%左右的责任。本事件中,组织者和受害者都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当事人张女士要承担50-60%的责任。另外,受到邀请一起吃饭喝酒的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张女士是单身,喝了酒以后是单独一个人居住,一起喝酒的人,有相互照顾的义务。所以参与吃饭的人,也应该承担约10%左右的责任。如果在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的,承担的责任还将加重。
同学聚会喝酒致命,
参与者共补偿8万余元
近日,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阿华约了近10位同学聚餐,没想到却摊上事了。
晚饭结束后,阿华和另外三位同学提前走了。其余同学意犹未尽,又转到KTV唱歌。晚上10点30分许,大家纷纷离开歌厅。分开时,同学们提议送有些醉酒的阿满回去,但被拒绝了。他独自驾驶电瓶车上路。
晚上11点过后,阿满妻子打电话给阿华说,阿满还没回家。阿华赶紧出去找,最终在一个水沟里发现昏倒的阿满,送到医院时已回天无力。
随后,阿满家属以阿华等同学没有劝阻喝酒为由,要求阿华承担赔偿责任。
新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认为,阿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同时阿华邀约阿满等同学吃饭喝酒,尽管大家劝过阿满酒后不要驾驶电瓶车,但最终没能尽到劝阻义务,导致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经调解,参加聚会的同学共凑了8.8万元作为补偿。
陪客户喝酒赔了命,
算不算工伤?
安徽人小陈,在衢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业绩数一数二,很受领导器重。年关临近,冲销量这段日子,小陈更是辗转于各场酒席。
近日,小陈受公司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归家途中,小陈出现呕吐休克症状。虽然两位经理赶紧将其紧急送医,但仍无济于事。经诊断,小陈属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小陈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又是醉酒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小陈这种情况,究竟能不能算工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辉认为,应考虑受伤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小陈因公司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执行上司命令,履行工作职责,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死亡,应视同工亡。至于社保局认为小陈是醉酒死亡,理由并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只有在醉酒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不认定为工亡。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小陈是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但该鉴定意见并未检测小陈血液的酒精含量,也未确定饮酒是否是猝死的直接原因,故不能想当然认为小陈发病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胡辉律师认为,小陈的遭遇属于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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