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答: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最终处理,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 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此为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对证据认定的基础上。由此,根据心证公开之要求,证据是否釆纳的理由应予对外公开, 此即为心证公开的应有之义。 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进行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的要求。如对于诉讼证据的表述原则、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明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对于证据釆纳的理由,根据证据的情况,尽管有不同的要求,但均要求说明理由。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釆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