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协议只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协议性质如何约定?《劳动法合同》这样规定来看案例吧! 案件事实 试用期协议(入职协议只约定试用期怎么办) 2018年11月23日,叶某到某百货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入职协议,叶某向公司提交了正式员工个人档案、入职协议各一份,入职协议约定:叶某的工作岗位为生鲜技工,月平均工资2800元。 2019年4月15日,叶某以工资太少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年8月1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开庭审理,裁决某百货公司向叶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方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入职协议已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叶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的入职协议只约定了叶某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工作时间、试用期等,但未包含法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作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故该入职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某百货公司向叶某支付未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小编提醒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家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用“入职协议”取代“劳动合同”,面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仔细查阅“入职协议”的内容。一旦发现“入职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反映,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入职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则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如果“入职协议”试用期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依然在工作,则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责任编辑:姚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