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法律人举案普法# 口供(口供可以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吗) 一、何谓口供? 何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俗称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办案机关侦查人员所作的关于自己的行为有罪的陈述。 何谓辩解: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罪轻的陈述。 二、口供的法律知识 (一)讯问主体、人数: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 (二)讯问地点:只能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三)提外审的限制: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四)讯问的法定程序:首次讯问应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五)关于录音录像问题:现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都有录音录像设备,每一次讯问都会有全程录音录像,看守所讯问室更是如此。 (六)前后不一的口供问题: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如何处理?第一种情况: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第二种情况: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第三种情况: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七)稳定的供述:一般情况下,稳定的供述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推翻。 (八)重复供述问题:或者叫重复自白,指的是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重复自白应当一并排除。 (九)重复供述(重复自白)的例外。有两种情况: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 (十)屈打成招(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十一)受到威胁的供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十二)指供:指供就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细节告诉、透露给侦查对象,强迫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交代,于是,一个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从口中叙述出了只有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晓的案情,变成为了“真凶”。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与指供密切相关的,指供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有甚至让犯罪嫌疑人看着答案回答问题的。 (十三)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印证:如果排除刑讯逼供、指供、串供等可能性,则被认定的概率极高,尤其是不同嫌疑人、被告人对同一构成犯罪的细节供述一致或者相近的,很容易让审判人员产生心证,予以认定。 (十四)口供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印证:这是认定口供真实性所必须的。 (十五)行政机关取得的供述的证据效力:因取证主体不是侦查人员,其取得的当事人陈述不能直接视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般需转换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口供的证据地位: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很看重口供,口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法取得的、具有真实性、关联性的口供具有将物证、书证等非言辞证据串联起来的作用。同时,口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犯意的最好的证据。 四、口供可以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实际上,口供可以起到证明主观恶性、主观明知方面的作用。同时,口供也可以把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五、有口供没有证据能定罪吗?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六、没有口供能定案吗?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实践中也有不少零口供案件照样被定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