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既然政府文件已发,为了避免不了解政策吃更大的亏,笔者本周就将此文件给大家作一个简要分析: 成都最低工资(原创 || 2100元) 01 文件中“档”是代表什么意思?涉旅企业应当如何对号入座? 答:很多人可能已经从各个公众号的文章中了解到了四川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但是看着文件中描述的: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但是“档”代表着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参照两个发文: 第一,(成府发〔2018〕9号)规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第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发布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1780元、1650元、1550元三个档。 而近日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档”适用问题,基本为成都主要的14个城区最低工资为第一档2100元/月;成都周边的8个城区最低为第二档1970元/月;剩下的四川其他各地级市按照当地文件执行,但基本为1870元/月。涉旅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址对号入座,调整工资发放额。 02 月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是否可以拆分做成加班费、各类福利补贴? 答:包含,不可以。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03 疫情常态化下,是否可以直接每月发放月最低工资或低于该标准发放? 答:不可以。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低工资规定》,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因为疫情的常态化,导致涉旅企业可能存在常态性的,导致停工停产的可能性极大,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发放的金额标准,特别是月标准,因每月上班时间不足21.75天,可以协商按照实际天数沟通发放薪资。 很多涉旅企业的管理人员认为,那对于疫情期间是不是可以直接发生活费呢(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事实上,对于现在的疫情情况是很难导致超过一个月以上不正常工作的情况(笔者在此提及的非因市场环境因素,当然做出入境的旅行社已经几乎全部躺平,在此不讨论),而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一个月是需要发放正常月工资的,从第二个月可以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再根据疫情刚开始关于稳工稳岗发送的最低生活保障,也是需要从第二个月开始。因此,笔者建议在此问题上,能动嘴协商的千万别直接干。 综上,其实从2021年年底重庆月平均工资涨到2100元,就已经预示着四川的调整即将来临。笔者认为虽然政策要求每月的工资提高了,但是涉旅企业是越来越艰难了,但是如果违背政策做事情呢,将会更难。因此,诚恳的建议各位管理者,依法依章办事,至于关于人员成本费用中如何减少公司内部成本开支的问题,各位可以通过旅游独角兽微信公众号联系笔者进行探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