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商品买卖、生意合作、经济往来等等都离不开合同,合同的形式也愈发变得多样化,电子合同也变得普遍,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合同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效力才能够履行,才能够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此前的《合同法》正式废止。那么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作出了哪些调整和改变呢?目前,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 调整对比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销情形——《民法典》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第4、5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二. 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等级”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很可能会被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