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成诉讼团队-范丹丹律师整理 实务争点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那么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是否随着公司的设立而终止呢?详看案例。 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归于终止) 再审申请人认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性质属于发起人协议,其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在目标公司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协议的权利义务转化为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公司章程进行处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因公司的设立而终止,故不存在解除该协议的情形。 再审答辩人认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因为公司的设立而终止。在公司存续期间,该协议与公司章程起到调节各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功能。 江苏高院认为:双方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自愿合作成立新的公司,经营沛县千岛湖湿地园区及景区项目,并依据该协议设立红墙大医疗养院(沛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大医疗养院),是为了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项目,故《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在红墙大医疗养院设立后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再审申请人提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作为发起人协议,在红墙大医疗养院设立后即已履行完毕而终止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华恒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红墙大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