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启动的一个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或者释放的程序。这个程序可以由检察院主动启动,也可以由近亲属或者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启动。当然,近亲属或者律师只是起到了主动推进的作用,最终的决定权在检察院那里。 在2016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而在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由了捕诉部门统一办理。也就是说此前决定逮捕的部门负责此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不再是由另外一个独立的部门负责办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流于形式了。首先,应当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形是没有变化的,最新的高检规则只在可以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形中添加了一项,即认罪认罚,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的。也就是说,即使更换了办理部门,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未实质性的改变。其次,从我们的办案经验角度来考察,此前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律师没有办法和负责办理的检察官取得联系,只能将申请材料寄送到检察院,然后等检察院给出否立案或者是否变更羁押措施的通知。有些时候,等好几个月都收不到任何答复。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处理之后,我们虽然不能直接和检察长或者分管的副检察长直接取得联系,但是我们可以直接联系负责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可以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项与其直接进行沟通了。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时间方面,法律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未给出明确规定。其实这也好理解,只要出现应当变更羁押措施或者可以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形,检察院就可以进行立案处理,没有要强行规定一个首次审查处理的时间点。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倒是可以给出一个大概的时间点,即被逮捕之后的一个月左右。过早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只能得到不予立案的通知。建议提交申请之前和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毕竟现在是可以取得沟通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