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合同编里有“保证合同”一章,因此,保证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往往以合同的方式存在。但是,根据我们的日常经验,同样是保证,有的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小,有的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大。为何会有不同的责任?“国杰律师说”今天就和你说一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责任比较大的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责任比较小的一般保证。综合《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在债务人确定不能还钱之前是否承担责任。 -----在债务人确实不能还钱之前就要承担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先还钱,还不了后才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是否需要起诉债务人。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只要向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则需要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在责任认定、时效起算等等问题上还有很多不同,但从核心的内容上来说,以上两条属于根本性的差别。 由于《民法典》规定了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一般保证,所以只要没有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人只要记得“债务人先还”和“保证期间去法院”就可以区分和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