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版权被侵犯后诉至法院。如果构成侵权,但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情况下,法院会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法院在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时是否有规律可循? 史律师说法:各地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太一样。例如,北京地区对于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MTV、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一般处理办法是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需付费观看的,可以参考单部计费标准、会员收费标准等不同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确定每部作品或制品的赔偿数额;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并提供下载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数额.....等。同时根据侵权情节酌加或酌减。 深圳的做法一般是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的,每部电影作品在20000元-300000元范围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未经许可通过网吧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的,每部电影作品在3000元-10000元范围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作品构成侵权,每首音乐作品赔偿5000元-15000元。........等。 真实判例:(2017)京0105民初8464号: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影视作品署名情况及相关授权书,可以确认某某公司已经取得《某某某》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某某大学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其主办的涉案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影视作品,该行为侵犯了某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某某公司未就某某大学使用涉案作品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某某大学因此的获利举证,某某公司主张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涉案网站性质、某某大学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大学赔偿原告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5民初256号: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被告因此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支付的授权许可使用费、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对每个录音制品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本院在对每个录音制品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时还考虑了以下因素:首先,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音乐作品正版化工作,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伤害极大,对于以网络方式传播音乐作品的互联网公司更应审慎自身行为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在本案中被告系通过其计算机上的“某某音乐”客户端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录音制品内容提供商,极有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录音制品提供途径;第三,原告系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人,其使用权具有期限;第四、在原告起诉的录音制品中,时长在1分钟以内的,本院在具体酌定赔偿数额时予以适当考虑。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当按每首录音制品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时长在1分钟以内的录音制品按每首录音制品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