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清斋案例 小美与AAB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2018)浙07民终2226号 小美于2003年3月进入AABB公司工作,从事车间技术管理工作。 2017年8月,小美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15000元/月的标准经济补偿金。 AABB公司对于尚欠小美2017年工资50000元的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小美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存在异议。 AABB公司认为,公司是经营困难,不是故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就算支付,小美主张的15000元/月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中,除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外,还包含周六上班的固定加班工资、保密补贴、通讯费、午餐费、住房补贴等,这些非劳动性的收入不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的计算基数中 小美则认为,加班工资和通讯费、交通补贴同样组成了自己工资的一部分,经济补偿金应包含进行计算。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AABB公司拖欠小美工资且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延期支付手续事实清楚,小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AABB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并非无故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经济补偿中的工资构成,加班工资、通讯费、交通补贴等应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应清楚自己工资的组成方式,对于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应得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住房补贴、高温补贴等员工福利也可以计入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