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本院将对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的计息截止日期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收到该区法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回复。 这事还得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说起。几个月前,法院的一纸判决让该案当事人石某百思不得其解。“法院判决文书中所指的‘履行日’到底是什么意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院给我计算的利息是否准确合法?” 对于法院判决文书中的“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让石某与承办法官产生了分歧。 区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认为:判决文书所指的“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日”是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两份文书均没有载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不应该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部分。 而石某则认为,“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日”是指“债务实际履行之日”,且只要判决文书对一般债务利息予以确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就应该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为此,石某就上述问题分别向区法院、孝感市中级法院、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等单位反映,但均未得到统一认识。无奈之下,石某在今年3月17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通过初步审查发现,这看似是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可能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十分具有典型性。随后,承办检察官对区法院类似的民事案件判决进行了分析,发现区法院在类似民事审判中,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起止日期有很多种表述,如“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等,存在“用语不规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还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因案件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区检察院在召开公开听证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该案,最终决定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因同案不同判所引发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审委会进行讨论研究,依法统一了“逾期利率计算”的裁判标准及裁判文书用语。如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判项具体表述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具体个案中,当事人诉求不同,判决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办案中要视当事人诉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等。 同时,区法院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个案问题,指令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积极联系涉案当事人,做好依法处理工作。 转自检察日报 来源: 鄂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