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2021年8月1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 外国人在华危害国家安全被法律制裁固然大快人心,但也有不少人对裁判的结果感到困惑:有期徒刑十一年和驱逐出境为何能并处?如果驱逐出境又该如何服刑? 驱逐出境(加拿大人迈克尔被判11年有期徒刑和驱逐出境) 图自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先执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再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中,也有关于如何对外国人执行驱逐出境的具体规定。 若是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在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同时,对这类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总得来说,若是外国人在华犯罪被判处驱逐出境,出境前该服的刑总是逃不掉的。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斯帕弗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在宣判后不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检察院抗诉或被告人上诉,则需要等待二审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最终处理结果。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