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他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 二、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 三、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可见,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不仅包括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性服务,而且包括妓女提供的性服务。 贿赂金额量刑标准(“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人举案普法##媒体人周刊#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