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当月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于次月25日发放。入职后,A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工资。然而,2021年6月25日,李某却未如期收到工资。三天后,A公司通过公司部门微信群发布《工资延期发放通知》,载明“由于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本院工资推迟发放”。后A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发放了李某2021年5月份的工资。 2021年7月21日,员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同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金山法院。 A公司认为:员工李某主动提出辞职,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在受疫情影响,经营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已告知全体员工会推迟发放工资,并非恶意拖欠,所有员工均未提出异议。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辩称:公司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工资延期发放,需要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公司虽然在微信群发布过《工资延期发放通知》,但没有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同意,所以其因公司延迟发放工资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李某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虽然双方矛盾激烈,但经过充分的庭前调查和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仍有调解意向。考虑到减少双方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组织调解,并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自愿支付了员工李某经济补偿金。 工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仅通过微信群发布了延发工资的通知,却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延期发放工资已经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也未举证证明其系受疫情影响而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延迟发放工资。因此,其行为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企业只有与其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告知全体员工延期支付时间,方可延期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不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固定离职原因。员工在依据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离职申请书中明确载明离职原因,将离职原因固定,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