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的同住人包括哪些? 今天,小编收到这样一个咨询:“我叫小明,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我居住的房屋因城市道路建设拆迁。该房屋属于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和户主都是我奶奶。房屋内共有四个户口,分别是奶奶、我、我姑姑和我父亲。其中我姑姑居住的房屋,前年拆迁分了两套房屋。其户口迁进该房屋后,实际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内。我父亲早年和我母亲离婚后,没有住房,一直与我和奶奶一起居住在拆迁房内。请问:我姑姑是否属于同住人?可以分的补偿款吗?” 小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小明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同住人(公房承租人的同住人包括哪些) 首先,小明姑姑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其次,若你姑姑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您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针对小明的案例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征收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该规定,拆迁补偿款应当归公租人及其同住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人口;(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3)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根据该规定可知小明的姑姑不属于同住人,因为其不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且在北市有其他住房,不符合无房或居住困难情形。 以上是上海关于公租房中是否属于同住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地方对此都有不同规定,如果您遇到此问题可以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