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了涉外婚姻收养法的适用。 法律规定结婚条件以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为准;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如果婚姻是在没有共同国籍的一方的惯常居所或国籍国缔结的,应适用缔结婚姻的地方的法律。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还规定,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协议国籍国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法律。 延伸阅读:2011年离婚协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