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是指公司股东由于特定原因,收回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 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是由股东共同设立的独立法人,股东只要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该出资不再属于股东个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但公司法中却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股东可以直接退股。一般情况下,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后,任何人不得强制要求股东退股,而股东要求退股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入股容易退股难。那么当公司股东想要真正退股,应当如何操作呢?股东退股的方式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转让股权 股东退股协议(公司股东应如何合法合规退股) 1.对内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2.对外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这个方式相对于对内转让程序要稍复杂,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此条规定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 3.按公司章程规定退股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有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各股东制订公司章程时对退出机制进行约定,如股东想要退股时可由其他股东购买股权,通过事前防范的方式,避免未来股东想要离开时“退出难”问题。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也是最简单、最快捷的退股方式。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约定。 (二)公司回购股权 1.约定回购 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时,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约定退出条件,如出现某种特定情形时,原股东需以一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投资人退出公司。此种方式类似于“对赌条款”,实践中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2.法定回购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形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且上述情形通常比较难认定,所以通过请求公司回购的方式退股是有较大难度的。而大量实际股东斗争中,尤其是处于劣势的小股东几乎无法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 此外,若只有公司承诺要回购股东的股权不等于可以实现退股,因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护的不仅仅是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收回股权后,如果没有人接手该股权,那么就需要走减资程序。减资程序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同意减资,且公司履行了相应减资通知等程序后,减资的股东方可退出公司。 (三)公司减资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可以通过对股东定向减资,也就是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实现股东的退股。公司减资程序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减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提出清偿或要求提供担保,最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因经营困难或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无法继续经营,公司清算并注销。股东可以在公司清偿完债务后,依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从而退出公司。 1. 决议解散 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同样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开花、两年不结果、董事吵成一锅粥的公司僵局状况。一般来说,只有当以上所有退股方式都无法实现,或者认为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了,就只能选择解散公司。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我国立法层面强调其资合性,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从公司的设立还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的设计等,都充分体现了其人合性的特征。如何使公司运转过程中保持股东间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平衡,是贯穿公司设立、经营、存续全过程的一大重心。 公司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公司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牵连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而公司的有效资本是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支撑,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未经法定程序的退股,不仅可能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权益,已退股的股东也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法合规退股在现行公司制度及法治社会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