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吗? 员工迟到、忘记打卡,算辞退的理由吗? 公司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内辞退(法院说拿不出证据) 大部分人都觉得在试用期,公司说了算,老板说了算,上级领导说了算。他们随便给个理由,我们就得走人!是这样吗?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个案例,向我们说明:“辞退试用期员工,拿不出证据,就得给赔偿金!” 老肖是一名程序员,2019年10月28日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PHP高级开发工程师。每月工资为底薪22,500元,加绩效奖金2,500元,共25,000元。 2020年3月12日,新冠爆发后复工不久,公司向老肖发送了一份《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邮件,上面载明: 1.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3个月); 2.依据老肖的工作表现,结合直属领导的评估,老肖没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核; 3.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2日解除。 本来试用期没过很正常,东家不干干西家,但是老肖接受不了: 第一,眼下刚刚复工,工作太难找了; 第二,公司欠着老肖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的工资没有发放; 第三,自己工作这么久,第一次被人说能力不合格。这要是传出去,自己以后怎么在行内立足? 所以老肖决定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 老肖就此事,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25,000元,以及拖欠的工资82,220.62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公司理由如下: 1.《试用期考核表》,老肖的考核分为28分,证明老肖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 2.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的打卡记录,证明老肖在此期间5次迟到,1次早退,6次缺卡; 3.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老肖未能完成公司的制定工作,不配合领导,拒接电话; 4.业务合同,证明公司依据相关业务安排老肖工作,但是老肖消极怠工,导致公司最后不得不将这部分工作外包出去。 对于此,老肖认为公司的证据完全站不住脚: 1.《试用期考核表》上面没有自己的签字,且考核标准也不清楚; 2.公司作为软件公司,有修改后台数据的能力,这份打卡记录的真实性存疑。且自己作为程序员,实行的是弹性工作制,不用准点打卡,证据也很简单,之前的工资都是足额发放。如果自己这么多迟到、早退,为什么公司不扣钱? 3.这份情况说明三信不予认可,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落款人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实际上落款人于2020年10月已离职; 4.相关业务合同认可,但是这些合同是公司在老肖离职之后,发到老肖邮箱的,有发件时间为证。关于工作问题,公司的任务与配置的人手不符,加上客户一直在改需求,才导致很多工作无法按时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试用期考核表》为公司单方面制作,并无老肖的签字,不足以证明公司所主张的老肖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考核并听取老肖意见的事实。 第二,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老肖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老肖是因为迟到早退被辞退的。提供的《试用期考核表》中,也没有将考勤作为考核项。加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为老肖的迟到早退,公司有对此进行过管理警示。因此本院采纳老肖说的,他是弹性工作制。 综上所述,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应向老肖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理由如下: 1.《员工手册》内已明确考核标准,在老肖入职前,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老肖,并告知员工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 2.老肖在试用期内,不配合团队工作,未能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导致上诉人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外包公司完成; 3.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上下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公司亦要求员工打卡,一审法院以公司对考勤不作严格要求而认定老肖符合录用条件,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4.老肖多次迟到早退,存在视为旷工的情况,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严重违纪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老肖辩称: 1.从未收到过公司发来的《员工手册》,公司所谓的绩效考核对技术部门从未实施过; 2.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被董事长亲自认可过,其领导对其评价也很好,不存在其工作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人力运营部的评估手册系事后伪造; 3.公司对自己采用的是弹性工时制,只是形式上打卡。自己在职时经常加班,有时因加班到很晚会忘记打卡考勤。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并非像公司在电子邮件中所说是3个月,而是从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的6个月时间; 第二,公司证明老肖绩效考核不达标,均系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单方面制作的。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肖在职期间,公司已就具体岗位要求、业绩指标、绩效考核等向老肖明确告知。所以公司主张老肖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缺乏充分的依据; 第三,老肖主张其工作性质为弹性工作制,公司又无证据证明老肖在职期间,就其迟到早退进行过管理。另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老肖是因为旷工被辞退的。 综上所述,上海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很多人觉得试用期没过,就得走人。我也曾在文章中指出,公司要辞退一名试用期员工,只要证明其不适岗就行了。但是这一招,不是公司用来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杀手锏。 公司可以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吗? 不可以。公司要辞退试用期员工,只有两种办法,一是拿出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看上去容易,但是要做到滴水不漏却很难。 像本案中,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在老肖入职时已向他明确了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其次,考核结果未得到本人确认,只能算单方面做的证据。就算这两点都符合了,还要证明该考核与这个岗位和工作内容的信度和效度。 二是拿不出证据,直接给出赔偿金。这个结果,大部分公司又不一定能接受。 员工迟到、忘记打卡,算辞退的理由吗? 员工存在频繁地迟到、忘记打卡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当然能辞退。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要让员工知晓并同意这一制度。 一般的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会进行员工培训,最后会要求员工签字,表示明确并遵守员工手册内所有的规定。员工如果签字确认,公司就能依据此对员工进行处罚,甚至辞退。 如果没有做这一步,公司就要拿出对员工违规的警示证据,并且员工要签字确认。在本案的一审、二审判词中,都提到公司未对老肖的迟到早退做出警示。这一点证明了公司并未依据员工手册,对老肖进行考勤管理,自然就不能以此理由辞退老肖了。 公司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得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按1个月工资计算,超过半年不满1年按2个月工资计算,每满一年多加2个月工资。这个案子中,老肖从2019年10月28日入职,到3月12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不满半年,所以获得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赔偿金。 但是关于赔偿金有一个上限,即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这个案子赔付的赔偿金高达25,000元,可见当地的平均工资不低于8,333元。这也只有在北上广深能达到该水平,一般在二三线城市应该赔不到这么多。 说实在的,如果老肖遇到的是一位老练的人事,这起官司想赢其实是很难的。或者说正是因为这家公司人事在业务上的生疏,才有了老肖告赢的可能。从这点上看,老肖多少是幸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