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赡养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赡养诉讼中的被告为原告所有的子女,不能只起诉部分子女。原告只起诉了部分子女的,法院应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 概念解读 老人有多个子女的,子女的赡养老人的压力应较小。但是,多个子女之间有时会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导致老人无人赡养。如果父母向法院起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的,赡养诉讼中的被告是所有的子女,而不能只起诉部分子女。因为赡养义务是一个整体连带的责任,只有诉讼中充分了解了各个子女的具体情况后,合理分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才能做到合理分配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 张老太今年80高寿,一直住在大女儿家中,日常的起居也有大女儿照顾着。二女儿嫁得远,对老人也是不闻不问。小儿子结婚后,不当家,从未尽过赡养义务。张老太决定向法院起诉小儿子,并要求每月给予自己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受理后,同时向张老太说明被告除了小儿子以外,还需要追加二女儿和大女儿。张老太听后,表示同意。经过法院审判,判决大女儿负责照顾张老太的日常起居,二女儿和小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诉法》 第119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 第54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