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买的房子不合心意,开发商不靠谱,想退房,交了定金,开发商死活不退怎么办?参考下边的案例,顶律网帮你找到答案。 案情简介:吴某经介绍看过开发商广告宣传后,有意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金福雅苑房地产项目,拟购B栋××××号房,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于2018年5月2日向开发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万元整,次日开发商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据给吴某,言明收到购房意向金5万元。但之后开发商无理拒绝与吴某签订购房合同,吴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上述款项应当返还。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法院向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查询仁化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登记信息,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的回执显示该房屋的权属人是吴某、刘某(二人是夫妻关系)。后本院函询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1、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属人是吴某、刘某,是否代表权属人吴某、刘某与开发商已经签订了该房屋的书面买卖合同,还是进行了网签但实际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或其他情况;2、如吴某、刘某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还需办理什么手续。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复函法院:1、仁化县×××金福雅苑××××的房屋在城市房地产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吴某、刘某与开发商于2018年10月18日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RH××××),合同状态为申请备案,未到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合同备案;2、如需办理后续流程,首先权属人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按规定流程重新和开发商进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意向金可以退吗(买房支付了意向金) 2021年5月11日,法院再次向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调查,询问涉案房屋有网签的含义,网签是否代表吴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陈述:如果房管系统显示房屋的状态是“已备案”,买房人和卖房人就是有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合同状态显示是“申请备案”,只是吴某和开发商在开发商的电脑系统进行了点击,即网签,不代表其双方实际已经签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实际形成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较为适宜。本案中,原告吴某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开发商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意向金5万元,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涉案房屋合同状态显示是“申请备案”,但经本院向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调查,“申请备案”只是吴某和开发商在开发商的电脑系统进行了点击,即网签,不代表其双方实际已经签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不认可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预约购房的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开发商应将原告支付的5万元意向金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购房意向金5万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本案中,虽然本案中当事人吴某在向法院起诉时,以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立案,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将案由更正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原告吴某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开发商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意向金5万元,开发商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据给吴某,言明收到购房意向金5万元。这一事实在原告与开发商之间只是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自此之后,双方并没有达成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案中开发商也不认可与吴某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仁化县房地产交易所调查可知,“申请备案”只是吴某和开发商在开发商的电脑系统进行了点击,即网签,不代表其双方实际已经签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买受人吴某无法实现预约购房的目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买受人吴某的5万元意向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