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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中,
安置房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没有取得产权证订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合同有效吗)
拆迁安置房屋的买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但有一类拆迁安置房因为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
这类房屋在交易的过程中便时常引发争议,
那么,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小产权房,
订立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呢?
01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王女士向卖家张某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购买的时候由于政策原因,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待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时候,张某需配合王女士将房屋过户。
2018年,房屋终于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张某看到该房屋的价格在这段时间内有巨幅增长,觉得自己卖亏了,就一直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还主张拆迁安置房交易合同无效。王女士遂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王女士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女士已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而张某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屋也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故王女士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予支持。
03乐乐普法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是对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通常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屋,在具备上市条件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04乐乐提醒
买卖拆迁安置房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没有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另外,因为拆迁安置房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在过户前将房屋又卖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可能就得不到房屋的产权,只能主张债权了。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前对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房产用途是什么、房产上有没有权利限制,等等。同时提前预估违约损失,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尽量减少违约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将被认定为有效。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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