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权?其实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都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有多少种类)   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有一些技术的改进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注意:只有涉及产品构造、形状或者其结合时,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注意: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还存在着申请水平不高,重复授权的情况,给外观专利的司法保护带来了许多困难,应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有许多问题尚待需要法律作出规定。本文拟就本人在审判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是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一是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