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我们常说“一事不再理”,即当事人不得就已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如何应对重复诉讼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已生效判决文书的被告在前诉中反诉诉请设备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在后诉中又作为原告诉请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砼地线采购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套砼地生产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就设备参数进行改造,交付使用了部分设备。后因双方无法就货款支付、设备调试等问题协商一致,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另查明,B公司曾于2017年3月就同一案件事实在先提起诉讼,A公司在前案中作为被告提起反诉,并经本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湖南高院再审,最终判决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已到货设备款余额(含改造费用)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一、两案当事人相同,均为A公司和B公司。 二、B公司在前诉请求A公司支付设备款、暂寄设备款、设备改造款、场地占用费、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A公司在前诉中提出反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B公司向其返还已付货款、支付合同违约金。基于双方上述诉辩主张,前诉已对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案涉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审理认定。本案与前诉一样,需要对双方上述争议进行审理,故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在形式上看,A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被前诉所包含,但前诉是综合考量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B公司自行处理尚未发货的设备,A公司支付已到货设备款及相应利息。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仍系以对抗B公司提起的前诉为目的,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 综上所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一审裁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以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判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的“一事”应为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中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前后两次诉讼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