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错综复杂的时候,应当如何理清法律关系,如何进行诉讼?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对该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张某和李某1967年结婚,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张某甲和另一个张某乙,后来,李某去世。1999年,张某申请了宅基地,并建有了房屋。2012年,张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征收事务中心和相关的镇主管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张某与征收中心和镇主管部门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房若干。 2015年由张某乙代张某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某不幸于2015年去世。其实张某乙也于2016年去世。此时,房屋一直处于未交付的状态。然后,张某甲就将签订协议的两个部门,一个是征收事务中心和镇主管部门起诉作为被告,要求这两个部门向张某甲履行相关的协议。 其实,在我们办理行政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互纵横交错的,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多的。像这个就是典型的继承纠纷和行政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产生了一些交织。要理清这个关系,需要一步一步地理。首先,最重要的可能是继承关系,张某除张某甲、张某乙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继承人?张某乙已经去世了,是否还有其他的继承人?这里边包括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等等。一定要都审理清楚,然后第二步才有可能涉及到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就是向谁履行的问题。这协议显然不可能由张某履行了,人已经去世了显然也不可能再履行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甲是张某的唯一继承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张某甲不服,上诉到了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在审理过程当中,非常积极认真地向属地的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针对张某、张某乙等等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一一的核实,最后确实没有发现在张某这些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当中,只剩下了张某甲,也就是说张某甲没有其他的社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了。 法院二审认为,结合张某甲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确定张某甲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然后呢?且相关的两个部门并没有予以否认,他们也予以认可,也不持异议。因此,张某甲可以继承张某在两个协议当中的权利和义务。然后,二审法院同时也认为,如果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可以再进行相关诉讼。所以,判决协议可以向张某甲进行履行。 本案也被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决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任何的行政诉讼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执行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实质化化解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可能根源于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直接可以认定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让当事人去另行起诉,避免浪费时间和浪费诉讼资源。 本案中二审法院未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依职权已经向相关部门作出了相关的认定,而被告也没有异议,所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为后续产生的方案和途径也进行了列举,如果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再提出来,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判决,各种方案可能都考虑到了。 在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交织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说PPP项目里的必须特许经营,比如说补偿安置协议中很多多种类型的这种行政协议都很容易出现和民事关系交织,比如招商引资协议出现了借款,比如约定某企业在当地投资必须达到两亿,然后提供一定量的贷款,有的是反向借款,是行政机关向企业借钱,这种情况也很多。那这里边显然出现了民事借贷,属于民事关系,它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的一些协议内容,显然是民事关系。那这就出现了招商引资协议是行政协议里边同时出现了借贷关系,如果要按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那错误是不可逆的。单纯地把它当成借贷的合同,把招商引资确定那些条件作为借贷的一个对价,那可能会输得很惨。所以,这种纠纷应该放在行政诉讼当中来解决,来顺带把民事整理一并解决。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律师团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