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时间里,抗疫中的外国人表现,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不论是暂停外国人非必要性入境,还是在青岛发生的检测排队事件,外国人在境内同样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三种与“出境”相关的处罚措施,那么,它们之间有何关联与区别,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梳理下与“出境”有关的3个法律名词。 限期出境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附加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处罚,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然而,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但注意,这里的“驱逐出境”不同于“刑法”上的驱逐出境,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驱逐出境的执行注意要点: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遣送出境:对一般非法入境者的处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我们通过以下表格来快速掌握这三种“出境”相关的措施的异同。 注: (1)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会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