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可以要求赔偿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吗) 民事 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款 本案中被告何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所述因被告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 2015 年 4 月起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营销工作, 于 2019 年1 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 年 9 月 23 日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拖欠被 告 2019 年 7 月份工资 4916. 22 元, 8 月份 4577. 22 元及 9 月 1 至 23 日部分工资。被告因此申请仲裁, 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9 每 10 月 25 日作出民劳人仲案字( 2019 ) 第 67 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原等支付申请人 7-9 月工资 12942. 99 元, 解除劳动同经济补偿金 22500 元。 原告不服仲裁决定, 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 被告对被告工作期间月工资 5000 元及月保险 扣款 383. 78 元(三金)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于 2015 年 4 月起在上诉人处从事营销工作, 2019 年 1 月 1 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 2019 年 7 月份工资 4916. 22 元, 8 月份 4577. 22 元及 9 月份 1 至 23 日工资 3449. 55 元, 遂被上诉人向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作出民劳人仲案字( 2019 ) 第 67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 7 至 9 月份工资共计 12942. 99 元, 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金 22500 元。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书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给被告何某某 2019 年 7 至 9 月份工资 12942. 99 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 济补偿金 22500 元。 宣判后,原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原告从事工作性质、 工作期限、 月工资额、 保险扣款及 2019 年原告月工资数额, 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仲裁裁决书后,原、被 告均未提出异议, 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所述处理期间被告工资为1500 元的主张, 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收到通知及被告是否同意该决定, 不予支持; 2019 年 9 月原告工资数额应以 5000 元 ÷30( 天 ) ×23( 天 ) -383. 78 元 ( 三金 ) =3449. 55 元确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劳动 者,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故原告应及时支付拖欠被告的 2019 年 7/8/9 月份工资。 关于原告所述因被告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因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应按规定给付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从事工作的期限不满 4 年 6 个月, 经济补偿金应按 5000 元 ×4. 5 个月 =22500 元确定。 本案不仅涉及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涉及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应给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 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 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2020-01-22| 青海省民和 X 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 2019 )青 0222 民初 2796 号 2020-06-03|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 ( 2020 ) 青 02 民终 230 号 | 编写人: 青海省民和 X 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