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由税务部门开始征收后,只要工资和社保不一致,企业就存在问题? 工资与社保不一致企业就有涉税风险? 从2019年1月1号开始,社保将由税务部门逐步开始征收,也就意味着社保税改的落实和执行,其实从2019年就开始在慢慢的执行了。 单位社保编号(如果不一致会有什么涉税及法律风险) 随着社保入税+金税三期的强大,只要对比工资和社保不一致,企业就存在问题。但真的是这样吗?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一家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应该是一致的,两者不一致就代表企业有问题。但实际上,即使不一致、系统提示异常,也不代表企业就真的存在问题。 晕了没有?来看个例子: 某公司总部在深圳,邹某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但因邹某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由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那么对于上海公司来说,只需要承担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 于是问题来了:工资和社保不一致,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在上海只缴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上海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作为一个企业,总不能因为税局要求社保和工资必须一致,不允许调配员工,那这种情况怎么办? 其实需要分成两种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该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该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中说的那样,邹某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 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再由上海公司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或者换个方法,邹某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 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警惕!工资涉税稽查这4方面 既然社保由税务部门开始征收,那么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会从这4方面,来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进行稽查: 1、审核工资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3、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社保入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社保,经常会耍一些小聪明,将其实际工资拆分,一部分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另一部分则以补贴,发票报销等方式发放给员工,比如: 1、私户发放工资 风险: 若员工离职时,有劳动仲裁,无法证明实际工资金额,风险极大; 员工离职了后,被查到少缴税,企业要自行补缴个税; 企业的工资成本计少了,要多缴企业所得税; 涉及两套账,查到必罚! 2、工资+发票 风险: 员工找票报销可能涉及到买票行为,是违法的; 导致核算混乱,实际是工资而入了其他费用科目,出现两套账问题。 3、工资+劳务费发票 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4、工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要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5、伪造为临时人员工资 只要临时工被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与正式员工一样,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表面上来看,员工的实际工资减少,缴纳社保数额可以更低。但实际上,所有账户都会受到税局电子眼的监控,企业的这些小算盘都会被检测到,一旦发现其他资金流水,最后肯定会被归于偷税,漏税。 社保局和税务局对于社保征收模式的对比 : 社保挂靠对个人与企业的风险 首先明确一点:挂靠社保是违法的!严重的直接入刑! 以深圳为例: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一、个人风险 1.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社保挂靠的单位跑路了呢?那该怎么办?试想下,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社保,那单位也是不正规的做法,随时遇到涉税风险的。 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挂靠社保的,每个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 3.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职工缴纳社保。 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者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列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二、企业风险 1.隐瞒事实、谎报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企业给员工办理社保挂靠后,就表示跟这些人在法律上成立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双方不再签约时,挂靠人还可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挂靠期,若挂靠人出现工伤事故的,企业要承担的金额就远远超过挂靠人支付的金额。 提醒:挂靠社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对于个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保缴纳;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必要为了挂靠费去冒这个大风险。 社保常见问题 1、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如果企业以后补缴,不仅要缴纳所拖欠的社保本金,还必须缴纳一笔滞纳金。按《社保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 2、企业不缴社保费和滞纳金,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和员工达成协议,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可以?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本人以“承诺书”的形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规避参保。 这样的约定、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4、社保挂靠违法吗? 是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 而且,在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也都是违法行为。 5、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纳吗? 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满15年(目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