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自2015年3月1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特殊土地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区(区)的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区)的,按周边区(区)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适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四、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调整期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