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这样规定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定罪处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全文(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被支持) 第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判决的数额过高会无法执行,不利于维护判决的严肃性。 鉴于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法院一贯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费,指被害人为治疗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根据受害人能够供的医疗单据认定。对于受害人根据病情,在不同医院就诊的,只要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均会支持。 2、护理费,根据被害人对于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期限认定。双方对护理有争议的,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护理等级和护理期限的鉴定。如果聘请他人护理的,需要提供费用单据。如果由亲属护理造成亲属误工损失的,可以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认定。 3、交通费,主要是指就医交通费,即受害人为就医所支出的交通费,以其能够提供的票据计算。考虑到被害人保存交通票据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时对于票据较少的,可以适当地酌情多予支持。对于受害人的亲属因陪同就医或者护理、照顾而产生的交通费,亦会考虑。交通方式不仅限于公共交通,对于乘坐出租车等方式的费用亦可以认可。 4、误工费,主要指受害人因损伤而误工产生的误工费用。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实际误工损失计算。对于受害人有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可由其单位提供误工损失证明,月均工资过高的,需要提供误工前的纳税证明。对于误工期过长的,需要提供医院病休证明。对于受害人没有固定单位的,可以根据其伤情及个人劳动能力酌情考虑。对于受害人受伤前没有收入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仍然可以请求误工费,因为其如果没有受伤,随时可以参加工作获取收人,而受伤了则失去了这种可能。 5、残疾辅助器具费,主要指因伤致残的被害人,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此项损失,已经发生的按照其实际购买价格认定。由于残疾辅助器具具有使用期限,经过一定年限后需要更新,所以存在预期费用的问题。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法院可以支持若干年以后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是指因伤住院治疗的受害人需要支付的伙食费。如果有票据的,可以按照票据金额计算。如果没有票据的,可以按照同期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7、营养费,主要指受害人因伤需要加强营养而产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其购买营养物品的合理票据计算,或者酌情认定。 8、丧葬费,是针对受害人死亡的案件而言,指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丧葬费不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按照审判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 9、其他损失,如受害人死亡案件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用,伤害案件造成受害人衣物损毁的损失等。 对于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的案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财物的实际损失,一般由价格认证部门予以评估。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一般案件排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对于因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作了灵活规定。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这里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危险驾驶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202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四川省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并不局限因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