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面积差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是最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删除了该规定。可能由于随着监管的加强,开发商“缺斤短两”的行为得到了遏制;其次随着技术进步,对于房屋面积的把控,基本上可以保持在3%以内;而且大部分的开发商购房合同关于面积差都有约定,而且与原司法解释相同。另外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开发商对于面积差的处理采取的是另外一种处理模式,即按套出售,不论面积,避免了面积差的问题。那么今后的房屋买卖出现面积差如何处理呢? 虽然新《司法解释》删除了相关规定,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原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同。但是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由此可见部门规章不属于可以直接援引的裁判依据。 商品房司法解释(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后) 同时,《民法典》第十条也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渊源仅仅包括法律和交易习惯。广义上的法律最低级别也是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因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能作为处理面积差问题的法律依据。 对于面积差问题,今后主要还是要依靠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恐怕购房者只能要求据实结算了,而不再享有3%之外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