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招标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5名专家全部来源于专家库随机抽取。中标结果公示后,其中一家A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称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先说最终结果是被监管机构驳回,给出的理由是采购人不愿意发表自己的意愿也是权利,不应被剥夺。 对此也产生了几种意见,老鬼这边自己结合自己的操作得出的看法是采购人或者招标人,可以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必须要有采购人代表吗) 综合网上查阅各类专家回答,反馈来说,基本就是2个意见,我来综合一下。 意见A:采购人代表必须要参与评标委员会。 基本上给出的理由,无论是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还是近年陆续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也就是认为这个和就是明确了要参与。 意见B: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 其他也有很多其他说法和意见,但我觉得上面这个专家的解释是最容易让人接受和理解的, 和并不是一定,应当。 而目前我们这边的主流操作,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上要明确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是否有采购人代表,而实操中,采购人代表是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 拒绝模糊,搞清每一个问题,记录每一个疑惑,我是徐州老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