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都会涉及到合同签订问题,当事人往往会从网上找模板自己进行修改,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999版和2017版的差别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999版和2017版的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999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建筑工程合同书范本   兹有工程   总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   分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   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因有鉴于甲方已进入与雇主签订一总包合同,其详细条款载明于附表一内,作为承担总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本着诚实守信,本总包合同的各条规定及相关事实,甲乙双方应充分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甲方提供之本合同之标的应合法有效。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范围:附件二。   第四条:价款   4.1工程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   4.2按2004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方式按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材料按市场当月信息价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以上工程量总包以实际工程量价款中抽取 %作为总包管理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浮点、税金、配合费等费用。此管理费自每次甲方付款中自动扣除。   4.4此合同开工1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质量保证金 万元,此保证金应在该分包工程验收完工后,15天内归还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期限   5.1开工日期:   5.2竣工日期: (以竣工报告为准) 交付日   5.3合同总工期: 天   5.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入工地开始履行分包工作。乙方应辛勤以赴,不得耽误。   第六条:付款办法   6.1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付给乙方进场施工费 元。   乙方施工至壹个月后,10天内付进场第壹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的75%。以后以按每月工程量的进度款付75%,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90%。删除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5%。   6.2工程竣工满一年后20天内5%付清(此项为保固金)。   6.3水电费由甲方预交,费用从乙方工程最后一批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用是决算后机械费中的50%〕   6.4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   第七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第八条:代表   甲方应指定一到两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工地管理   9.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9.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如不及时处理,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以于该期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以下罚款。   9.3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   10.1 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   10.2 凡本工程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甲方当即提出不合格外,均视为合格品。   10.3 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   10.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   第十一条:工程保险   11.1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   11.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   11.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   11.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   12.1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12.1.1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12.1.2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12.2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   12.3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延期   13.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   13.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第十四条:验收   14.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   14.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   14.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   14.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14.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第十五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15.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   15.1.1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15.1.2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15.1.3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15.2本合约依上述原因而终止或解除时,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一方仍得依法向另一方求偿。   15.3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   15.4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   15.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其它   17.1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   17.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7.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   17.4一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附件   1、甲方与其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内容(价格条款可不提供)   2、甲方提供图纸一览表,双方认可的施工图   3、甲方提供的设施 、材料清单   4、甲方指定之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以下无正文)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甲方担保人:   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