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丁群 “物业说我偷电,还让我交一万元罚款。”贾先生租住在济南市市中区白马花园北区一号楼二单元,他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反映,去年8月19日,因家中电费告罄,小区物业又不肯为其办理充电业务,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小区电工接了一晚临时电。 半年多过去,现在物业不仅认定他偷电,要求他交一万元罚款,还因他拒交罚款而断了家中用电。 《供电营业规则》(租户被物业认定偷电并罚款万元) 充不上电费又急用电 只好找电工帮忙 3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白马花园北区一号楼二单元,看到该单元的电箱处于紧锁状态,而贾先生所在房间的电表也已停用。 “那天我交不上电费,很着急,就找了小区物业的电工帮忙。”贾先生说,他所租住的小区属于小产权房,只能通过物业代交电费,且每周只有周三和周日可以充电卡。他平日里较忙,有时候会错过充电卡时间。 “当时物业以不在充值时间为由,不给我充电费,我家里没有电,只好去门卫保安那里,要了小区物业电工的联系方式。”贾先生表示,当时电工帮他在单元电箱那里接了一根电线,“那晚我靠这个办法临时过渡了一下,第二天一早就去物业充了200元电费,并在电表处刷了卡。” 贾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自己不熟悉供电方面的知识,以为只要充上电费,并在电表处刷过卡后就可以了,并未在意那根电线是否已经被电工拆除,也没再和电工沟通过此事。 “后面天气转凉,不再需要开空调,用电量减少了,我就没有在意这200元电费用了多久。”贾先生称,之前每次他的电卡没钱,都是自动断电,家里一直没出现过断电的情况,他也没有具体留意是否需要充电费的事。 “12月我有事离开了这里,大概有三个多月的时间”,贾先生告诉记者,他走后不仅一次没回过家,走之前还特意关了家中的用电总闸。“这里只有我一个人住,我走后更不可能用电。”但没想到的是,三月初他再回到这个小区时,却被物业认定为偷电。 被认定私接电线半年 拒交罚款就断电 据贾先生反映,3月7日前后,他所在的二单元频繁跳闸,起初他还以为是家中插排出了问题,但次日却突然被物业告知是因为他私接电线,并偷电半年,要他交一万元罚款。 “我又不懂供电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电箱钥匙,怎么知道什么是偷电?”贾先生说,因为他很长一段时间没回来了,一时间还想不起来此事,后面他才回忆起是小区物业的电工帮他接过电线。 “但是电箱上一直加着锁,我也不知道这根电线是不是被拆掉了,如果这个行为不对,为什么电工第二天不去把电线给拆了?” 贾先生表示,因为他拒绝接受物业“偷电”的认定,并拒交罚款,自上周二起,物业就停掉了他家的用电,并拆掉了他家的电闸。 随后记者致电该小区物业电工,对方承认,当初确实是他帮贾先生接的电线。“我出于好心帮他,只是让他临时过渡,他后面交完了电费,也不知道跟我说一声。”至于那根电线为什么一直没有拆下来,该电工表示,贾先生并没有通知他拆,自己太忙也顾不上,后面就忘了此事。 物业称私接电线违法 不交罚款只能断电 济南白马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贾先生和电工之间当初的沟通并不知情,并称那位电工不是物业的正规电工,只是一个维修工。“我们物业正规的电工是不可能帮他接电线的。” “根据相关规定,租户的行为构成了偷电,因此他必须交罚款。”该物业工作人员称,作为小区用电管理方,他们有权代收罚款,并计划将赔款所得金额补入小区电费中,一起交给供电公司。至于强行断电一事,物业方称如果贾先生不把罚款补全,他们没办法再让他继续用电。 目前双方陷入僵持中。在相关业主出面调解下,物业提出可以将罚款由一万降至七千,但贾先生仍然不认同自己有过偷电的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可以对实际产生的电费进行补缴,相关居委会、派出所协调未果。 律师称物业没有罚款权利 租客需对电费进行补交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属于窃电行为;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 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鹏认为,物业没有权利对业主或租户采取罚款措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关于物业是否有权为贾先生家断电的问题,吕鹏表示,首先要区分该小区的供电方式。“当事人陈述其为小产权房屋,因此该小区可能属于无法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小区,这种情况下属于供电部门委托物业转供电,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于业主进行断电,但是必须以合理正当的理由为前提。”而如果该小区属于供电部门直供电单位,物业只是负责代收电费,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不是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便无权擅自中断供电。 吕鹏介绍,如果租客是在物业不能正常办理电费充值的情况下,由物业公司的电工改造电路实现的“拉线用电”,那么租客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需就其实际使用的电费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