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如何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也不能马上终止劳动合同,而应顺延,具体情形详见下文4.1部分。
03
劳动合同终止的附带义务
3.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类情形: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3.2要提醒企业的是,需注意第(1)种情形中的例外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就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了。
3.3另外还需提醒企业的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前述3.2提醒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主要还包括三类情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前五项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04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限制与争议
4.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限制,主要是前述第02部分应当顺延时不得直接终止,具体包括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争议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争议,主要有三类:
(1)第一类是有前述不得直接终止的情形之一,企业予以终止。此种情况下,属于违法终止。
(2)第二类是单位应否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争议,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例外情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符合例外情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的则单位应当支付。
(3)第三类是劳动合同期满,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服务期违约金或培训费返还争议。该类争议的关键在于服务期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服务期违约金或培训费返还的数额确定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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