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相关话题,笔者已经分享了多个实操知识点。今日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在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如何才能获得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希望是实操中能够大家带来帮助。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适用前提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额外获得支持的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需要前提的。此前提便是: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三、实操疑问与案例
(一)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希望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额外获得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答:笔者认为无法获得
先不谈竞业限制本身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制度,劳动者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问题上,根本没有主动权。若劳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商定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还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可能会导致协商失败,且本身该诉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各种原因,被动向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额外获得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答: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争议焦点也是本文需要阐述和分享的知识点:若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包括不限于不支付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等,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承担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接下来我们通过各地的裁判案例法官说理,来感受一下北上广地区的裁审尺度以及裁审方向。
1、北京市
案例①——“本院认为:即便X公司存在理解偏差计算错误的情况下,劳动者已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发出《律师函》等方式催告X公司履行经济补偿义务,X公司完全可以及时补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差额,但X公司仍长期置之不理,显属恶意拖欠,且此种主观恶意拖欠持续之间之长、拖欠数额之大丝毫不啻于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未支付”情形,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造成实质性的不良影响,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和生存权。故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于其提起劳动仲裁之日即2017年12月20日解除,理由正当,本院的予以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劳动者要求X公司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本院予以支持;——(2018)京0101民初8907号
案例②——“本院认为:双方通过约定以X公司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作为方式来表达X公司的解除竞业限制意愿,本质上系X公司以排除劳动者获得已经遵守、履行竞业限制期而当然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而免除己方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该条款的约定因违法而应属无效。X公司与劳动者的《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已于2017年2月10日解除,劳动者请求X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8)京02民终4996号
案例③——“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者与X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如X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放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该项约定系对竞业限制约定附加的解除条件,即条件成就之时竞业限制约定即告失效。而本案中,X公司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前述约定,应当视为X公司解除了竞业限制的约定。本案中,双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系因X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解除条款生效,故X公司应额外支付郭玺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 500元”——(2021)京01民终3417号
2、上海市
案例①——比较典型,详细展示
√劳动者认为:本案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才要求确认解除,实际上在劳动者解除之前,用人单位已经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协议,即用人单位解除在先,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是被逼迫确认解除事实,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补偿,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契约精神
√用人单位认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主张额外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本案系劳动者单方解除,故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争议焦点:上述案件,到底是谁解除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者的书面通知,还是用人单位的实际不履行?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7月12日,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向劳动者发出《竞业禁止开始通知书》;
2019年12月,用人单位不再履行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实际发放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至2019年11月;
2020年4月16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通知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仲裁裁决结果: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额外的三个月补偿金33,750元以及拖欠的每月竞业限制补偿款;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支持用人单位,无需支付额外的三个月补偿金33,750元。
法院认为: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系由劳动者提出解除,而非用人单位。劳动者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支持用人单位,驳回劳动者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涉案的《竞业禁止协议》系劳动者要求自2020年4月16日解除,故其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解除须伴随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作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以实际行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021)京01民终3417号
3、广东省
案例①——“被告在2016年11月25日仲裁庭审时提出不要求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视为被告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还应额外支付原告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1600元(7200元/月×3个月”——(2017)粤0606民初2695号
4、浙江省
案例①——“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竞业限制履行期间,放弃对原告的竞业限制要求,且在原告离职后未支付补偿金,视为双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为23412.78元(7804.26元/月×3)”——(2018)浙0191民初921号
四、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分享可知,笔者认为各个法院的判决“并不冲突”。相反,都一一印证了争议焦点的裁审方向。上述劳动者操作成功路径一般为:劳动者先前并未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而主动发送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通知书给到用人单位,相反,都是通过仲裁委确认的方式或者引导用人单位主动认可解除的方式,来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这对于劳动者来说,百利无一害。
否则,就会出现上海那一则案例的极端情况,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长期不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而主动发起解除通知,则被对方甚至法官认为是劳动者发起的解除,不符合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规定,驳回自然说得过去。毕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建议这种前提下,劳动者不必急于主动发起解除通知书,特别是在双方竞业限制协议里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每月补偿款视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类似条款时,更不能莽撞操作。否则会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可以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让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当然,竞业限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在劳动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后,用人单位则负有当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若不让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需要书面提前通知劳动者,方可不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些用人单位从成本考虑,不愿意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往往通过“不通知、不支付”等消极的方式,以为可以“一举两得”,既可以不支付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又可以不支付额外的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从审判实践来看,这样的想法和实践均不会得到支持。
总之,希望劳资双方都能够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双方的协议。
五、知识点延伸
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答:在劳动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最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当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方可最大限度降低支付额外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款的可能性。通过江苏两则经典案例加深一下该知识点。
(一)本院认为:2014年7月1日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同时,便告知劳动者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故本案中不存在竞业限制期,劳动者也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一、二审判决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653.21元不当,应予纠正“——(2016)苏民再26号
(二)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21日解除;2017年3月22日,用人单位邮件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该邮件,故双方《竞业禁止协议》于该日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12912.4元,两项金额合计14267.24元“——(2018)苏05民终9922号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也有所不同,难免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往期精彩
1、你被竞业限制了吗?
2、竞业限制的主体和期限
3、谁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4、有关竞业限制补偿款那些事儿
5、关于竞业限制管理的合规建议
6、在职期间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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