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如果借款人因故去世,能否被继承人承担债务呢? 真实案例 2018年9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132000元。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现金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用于钢架厂,利息2分算,归还日期,2019年12月30日底。刘某在底部处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8日,刘某去世。庭审中,被告刘某1、刘某2、张某、吴某均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遗留财产中属于其应当继承的全部份额。 另查明,被继承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刘某1(刘某之子)、刘某2(刘某之子)、张某(刘某之母)、吴某(刘某之妻)。 法院认为: 原告借给刘某132000元,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刘某应当履行返还义务。现刘某已经去世,原告依法向其继承人即四被告追偿,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刘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四被告继承。现上述四人均放弃对刘某遗产进行继承,此种放弃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四被告作为刘某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刘某的遗产联系最为密切,若均放弃继承,将使遗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在不损害继承人利益且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仍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与刘某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刘某未予偿还,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1、刘某2、张某、吴某在继承刘某遗产后十日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132000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