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二、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依其性质、形式、付款期限及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以下种类: 1.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何种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不保兑的信用证指未经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2.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或议付行于见票后即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指受益人仅可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议付行在汇票指定的付款到期日支付贷款的信用证。 3.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可转让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字样。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就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UCP600号在第2条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中,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改变了UCP500号“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规定。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信用证有时规定卖方可不必开立汇票,银行可只凭单据付款。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或非贸易结算。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4)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此外,有时还有保兑行、议付行、指定行等。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申请开证,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3)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该银行即通知行),由通知行向受益人作出通知; (4)交单议付,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再依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 (5)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偿付议付行; (6)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的银行义务与免责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是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修订本,即《UCP600》。 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这是信用证区别于汇付、托收的根本性特征。作为一种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凭信用证规定条件付款的一份书面承诺。 【例题】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解析】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因此,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的是银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也一定是银行。A项说法错误。 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何种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B、D两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