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乙、丙方为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公司。2020年9月甲公司销售 棉布 100万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棉布等材料生产成“防寒服”;乙公司再将防寒服销售给丙公司。销售过程中,甲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乙公司(销售方:甲公司、购买方:乙公司),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丙公司(销售方:乙公司、购买方:丙公司)。目前因三方资金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税乎网注:此处应是乙欠甲100万】、乙公司欠丙公司120万【税乎网注:此处应是丙欠乙120万】,故三方一致同意,由丙公司汇款给甲公司(凭证:三方签到订的互为抵消货款的协议书);这样三方互欠货款余额为0元,但是造成销售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请问:1、三方协议抵消货款是否可以?2、销售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进项能否抵扣?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1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问题所述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况,建议携带具体合同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