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大类。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我们之前的文章已经介绍过了,接下来我们看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般来说,乡镇企业建设取得的是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比如乡村医院、学校等建设占用的土地是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该条款中规定的能够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仅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该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益性建设用地是用于公益性建设,如果进行非公益性建设,将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所以,村委会跟租赁方签订的出租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合同当属于无效。
如果村委会签订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合同,那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也对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涉及到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应当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村民的全体意志和利益,村委会不应该“一言堂”。
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现村委会有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种行为具有查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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