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况下,合同有没有经过公证,其法律效果不一样 1、赠与合同办不办理公证效果不一样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公证(合同到底需不需要公证) 举个例子,老公在婚前或者婚内答应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老婆,但因为种种原因没办过户手续。如果双方就只是自己签了个赠与合同,那么万一有一天两人感情恶化闹离婚,老公撤销房产赠与合同,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这个赠与合同就得撤销,老婆就得不到房子了。但如果这份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那么老公就没法撤销了。 2、经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打官司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那些以给付为内容,而且债权债务标的、数额、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的合同,通过公证,可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比如你借给朋友100万。如果你们只是自己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或者你朋友给你出了一个借条,一旦到期后你朋友不还,你就只能到法院去打官司。打赢了官司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借款时到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那么你就可以拿着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了,省了起诉的麻烦,也省了诉讼费、律师费和诉讼的时间。 3、容易对合同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公证可以避免争议 比如有利害关系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我举个例子:儿子结婚了,父母出钱给儿子买套房子,儿媳妇要在房产证上也写上她的名字。不写吧,小夫妻关系要闹僵;写吧,万一小夫妻闹离婚,那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血本无归。这时候怎么办?父母跟儿子签个借款协议,说这买房钱是父母借给儿子的。但真到了儿子儿媳闹离婚,儿子拿出借款协议说父母给的钱是借款,要老婆一起偿还。大伙想想,一般人信吗?一般人不会信。都会以为是父母跟儿子串通在打官司时新补的借款协议。但如果你在给钱时就到公证处去签这个借款协议,由公证处来证明这份借款协议是当初就存在的,而不是打官司时编造出来的,那关于这份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就没有争议了。 再比如说,一份赠与合同,老人将房产赠与某个子女时是思维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是时隔数年后,老人患有脑部疾病以致思维不再清醒。此时未受益的其他子女会称在赠与时老人就已经没有了行为能力,从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这时候受赠的子女要证明签赠与合同时老人是有行为能力的,估计得大费周章。但如果当初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可由公证机构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即老人当时是具备行为能力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公证机构会对合同主体的身份、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签字、捺印等方面作出证明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别人要是想推翻公证合同,那得举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其证据效力相对高于当事人自行签署的合同。 4、有些合同(或法律文书)基于实际操作的需要,必须公证 比如,不少国内签署的合同需要在国外使用,这就需要有经过中国司法部和外交部所认可的公证机构为这些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仅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使用则往往需要经过公证,才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才可以被他国承认和采信。 再比如说,买卖房屋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管局通常需要买卖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如果买卖一方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则需要受托人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才给予办理。否则随便一个人拿了一张签了房主名字的授权委托书到房管局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另一人名下,房管局怎么审查这个签名是不是房主本人签的呢?公证过了,就意味着公证处已经审查了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人就是房主本人,委托卖房是房主的真实意思。 5、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虽然遗嘱不是合同,但遗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所以这里也要跟大伙说一下。 根据我国法律,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这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而且公证遗嘱会免去继承发生时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老人生前用公证遗嘱的形式把一套房产留给子女,那么老人过世后,子女持公证遗嘱到原公证机关申请一份继承公证,就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了。但如果是一份其它形式的遗嘱,老人过世后,子女到公证机关申请继承公证时,公证机关仍会要求其它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到场。很多时候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麻烦。 6、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帮助房东对付不辞而别的租客 房屋出租,最麻烦的不是房客不付房租,而是租客在不准备履约后不将房屋交还,而是将房门一锁,东西也不搬走,就一走了之。相信很多的房东遇到过这种麻烦。面对这种情况,去起诉吧,费时费钱,而且人也找不到了,打赢官司也拿不到钱,而房屋(特别是商铺)空一天就有一天的租金损失,根本等不起。不打官司自己去把钥匙换了把里面东西搬空吧,又担心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个消失的租客又回来了,到时候说少了什么贵重东西那真是说不清道不明。报警吧,警方说这个不属于刑事或者治安案件,他们也管不了,你还是去打官司吧。得,又绕回来了,无解了! 但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时公证一下,公证合同约定租客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房东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租客一旦不履行租赁合同,房东就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此时房东就可以把房门锁换掉,把东西搬走,把房屋另行出租。就算租客回来,也不会面临说不清道不明的的麻烦了。 此外,公证还有平衡各方利益、增信履约等方面的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经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在95-98%左右,远远高于当事人之间自己签订的合同的履约率。 从上述事实可知,那些认为公证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公证只是证明效力强一点而已、只有双方对合同有争议才需要公证等等说法显然也都是错误或者说不全面的。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