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异议,主张法院不能处置相应房屋,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 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相关案例 执行依据(这3种情况下) “感谢杨法官及时对我们进行了普法,才让我保住了唯一住房……”7月27日,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待了一对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在亲戚的帮助下偿还了12.55万元欠款,至此履行完毕所有债务,避免了名下唯一房产被强制拍卖。 2013年6月,黄某、刘某夫妇以其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因长期未还,银行将夫妇二人起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双方就此事进行调解,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息。但黄某夫妇未如期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先对夫妻俩名下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未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告知被执行人要拍卖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听到要强制腾迁其名下唯一住房后,情绪十分激动,称“法院执行完全不讲人情,都不给被执行人预留唯一的住房”。介于此种情形,执行干警拿出相关法条依据,告知被执行人,在给他们预留足够的租房费用后,法院有权拍卖他们的唯一住房,唯一住房早已不是不能处置的财产,让被执行人尽快想办法履行债务。最终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履行完全部债务。 普法小课堂 “唯一”一套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但是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第三款的内容,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黄某夫妇名下做为贷款抵押物的唯一房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