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的,可以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