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那么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保留征地补偿款?以下是来自五六懂法网边肖的相关知识解答。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留用征地补偿费吗 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保留征地补偿。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的,有权保留安置补助费。但征地补偿款是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保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统一后向备案制人员个人或者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各区综合地价确定。制定一个区的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农村村民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镇政府不是业主,当然无权保留这部分赔偿。所以,只有乡镇政府负责安置,才有权保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从五六懂法网获得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