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大集体职工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可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二是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在计划经济时代,除了进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外,进入大集体企业工作也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在大集体工作过的职工,也是能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相关的优惠政策待遇的。 我国的集体企业,其实或多或少都带有政府部门介入的色彩,比如当时的供销社属于集体企业,但供销社体制是地地道道的国有性质,之所有要定性为集体企业,一是供销社的全称为供销合作社,带有农民入股的性质,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县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带有政府部门的色彩,到现在这个机构也还继续存在。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商业局管理的各大公司,当时属于全资的国有企业,但各个公司下属都有大集体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用人方便,要招录为国有企业的职工非常难,但如果要成为大集体的职工,商业局就可以说了算,没有必要经过劳动局。县联社下属的各个公司,虽然是集体企业,但集体企业下面还有大集体企业,县级相关的很多机构,事业单位下面都办有大集体性质的公司或是企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本系统内职工的就业问题。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大集体职工有哪些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异军突起,原来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特别是很多事业单位举办的大集体企业纷纷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民营企业,很多大集体企业的职工有的开始失业待业,有的投向了民营企业的怀抱,与市场经济高度接轨。 大集体企业虽然消失了,但与民营企业相比,过去在大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职工,仍然享有很多民营的职工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大集体企业的职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特殊工种岗位的设置,按照原来的规定,只有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特殊工种认定的待遇。如果以前的集体企业属于县级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就属于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凡是国有企业享有的待遇,大集体企业的职工也能享受。 大集体企业如果有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只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终身都是有效的。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即使所在的大集体企业不存在,到了民营企业去工作,过去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仍然是存在的,同样可以享受按照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 二是大集体企业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凡是在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调动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的,其在大集体工作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在大集体工作的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大集体工作辞职或是离职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在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在大集体工作的工龄,退休时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如果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可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办理退休时视同为缴费年限。但也需要提供个人的人事档案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