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微媒体不断涌现,信息技术的变革也推动着个体经营者的创业飞速发展,很多经营者在创立初期选择公司类型的时候,都选择了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会有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对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来说,对公司管理也更为灵活。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权利监督和制衡,也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许会有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产生如何“破局”的疑问,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再引入其他合作伙伴,将公司股东增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规避风险的方式。 但是,也许某些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再找不到其他合作伙伴,或者并不想再引入其他合作伙伴,而仅保持一人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变,那在不改变公司性质的情况下,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并非“无路可循”,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需免责,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亦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二、坚持年度审计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根据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然而,在现行的年报公示制度下,已很少有一人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股东的足够重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如: 三、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人有限公司亦不例外。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因此,在《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认之诉中,股东往往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少有公司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作为股东若要规避经营中风险,应当依法经营,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