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清华 实习生 倪浩宇 通讯员 王帅 案 情 简 介 张某自2020年3月起到某销售公司下属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张某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非全日制合同(人社小课堂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020年8月,因张某所在门店产品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张某在职期间并未对双方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张某认可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是合法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张某则认为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未达成一致,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 议 焦 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日平均工作时间已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能否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仲裁结果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定。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进行计酬,但张某每天工作时间实则均达到5至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律限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限制,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条件。 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为全日制用工。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支付经济补偿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