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胜诉案例,行政机关承诺的奖励等费用不履行,应当如何起诉?相关部门不履行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应当怎么办?租赁的企业拆迁补偿不合理,能不能起诉相关的部门?下面结合案例来了解一下。 安徽阜阳某电动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租赁了一处门面房,进行经营。然后,在2018年的时候,乡村的房产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主管部门给予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过度等等这些补偿。承诺给予补偿,但是一直没有履行到位,所以就起诉到了法院。相关部门提出租赁问题也是没有权利提起诉讼的。 租赁的企业到底能不能起诉征收部门或者相关的部门?是不是必须向房主来要求补偿?显然不是。另外指出销售公司应该向某个部门要求补偿,或者向房东要补偿。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销售公司认为区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是不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由区主管部门来履行法定职责是不是合法? 首先,法院引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然后搬迁过渡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奖励费。 房屋价值的补偿一定是归房东所有。对于搬迁过渡费,被征收的房屋依法用于经营,市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本案中2015年开始,销售公司就一直在合法的经营,而且办理了合法的手续,装修临时安置这些损失都是有的,都是有的征收部门与其未能通过协议方式解决,也会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的判决。所以一审法院要求区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的补偿职责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包括在接待一些咨询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企业主都会提到租赁的厂房在补偿过程当中,是不是只能把补偿给了房东,企业再从房东索要。这个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租赁企业是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征收部门提起诉讼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另外,一审法院责令区主管部门对销售公司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本案诉讼类型属于行政法定职责之诉,该销售公司要求法院判定区主管部门补偿,该诉讼请求涉及到时机成熟问题。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依赖的所有的事实和法律上已经具备,已经具备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无论从事实上来考虑,还是从法律上来考虑,已经可以判决作出了决定,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征收也已经在过程当中,而且都已经基本完成了。如果再要求对问题进行处理,不要求作出补偿决定,势必会对原告即该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所以,如果时机正成熟,可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可以要求区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所以安徽省高院再一次确定了。类似的案件,应当要求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像很多履职的案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有很多案件法院都是直接判决作出补偿决定,而不再像以前很多的判决书要求作出处理。 总之,租赁的企业能不能直接参与到征收过程中呢?能不能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是可以的。另外,是不是补偿申请之后就可以要求直接做补偿赔偿?当然。因为只有区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以上的部门才可以有权作出补偿决定。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