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强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和长远生计,确保农业基础不动摇,土地征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文具体介绍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范围, (2)面积, (3)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 (5)安置方式, (6)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张贴。公告发布后,村民不得抢着种庄稼、盖楼房。 2.咨询村民。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会同乡镇政府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意见。村委会或村民提出不同意见的,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记录在案,并着手协调解决。同时,应当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的权利。这些程序完成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将记录的不同意见和听证相关材料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和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调查程序非常重要。该环节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上的四至界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表格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确认表格内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确认后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要把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字的表格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4.一本书四个方案。 完成前三步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咨询、听证、调查、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正式的“一书四图”:一书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个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编制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向县、市级人民政府下达征地批准文件后,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此外,公告应张贴在土地被征收的村庄。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村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标准 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个别地方需要修改的,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或者县级、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和采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8.批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或者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批准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和采纳情况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交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9.土地补偿登记 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补偿。 10.实施征地补偿和土地交付。 按规定实施土地补偿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