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年11月11日 次债务人(【华检问答】债务人没钱还款) 问:张三去找李四讨债10万元,发现李四无资产可供清偿,但是王五欠李四11万,李四想着把王五的钱讨回来也得先还张三10万,自己只能得到1万,还不如不去讨。 那么,张三能够直接向王五讨10万元吗? 答:本案中,李四怠于行使债权,致张三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之诉的条件。张三作为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王五代偿10万元。 代位权也称“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